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罗伯钧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的背景与发展过程
行政执法责任制创建于2 0世纪90年代初,是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而建立起来的。最早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陕西的富平县、甘肃的敦煌市、内蒙古的乌海市、河北的石家庄市、我省的攸县等。我省攸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于1991年。1991年,攸县政府鉴于1990年13件“民告官”案件有11件败诉的事实,借鉴外地的经验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取得明显效果。1992年5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推介了这一经验。1992年,株洲市政府以1号文件批转市法制办的报告,建立了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这之后,省政府于1992、1994、1996年在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贯彻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四次发文中,强调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制。1996年9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这一精神的贯彻,推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加快发展。到l999年,我省14个市、州政府和111个县市区政府都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2000年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专门以湘政发[2000]23号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作法作了规定。2001年,省直50多个部门建立起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回顾我省乃至全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我以为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起步探索、推介典型阶段(1991—1996)。这时,带有一种自发的形态,主要是地方县市政府和少数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我探索,其背景是行政诉讼法的发布实施和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二是规范完善、推动发展阶段(1996—2001)。1996年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以典型引路,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广泛推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开始着手制订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其背景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贯彻。三是全面巩固提高阶段(2001—?)。这是我们正在进行的这个阶段。加入WTO以后,依法行政意识得到空前强化,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发出,应该说是这一阶段的直接背景。
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1996年以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发展,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论背景,这就是责任政府理论的引进。责任政府理论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政府建立以后,并在20世纪得到迅速发展。与政府无责任或政府责任豁免理论相对立,责任政府理论承认政府在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甚至从事特定的合法行为情形之下所应负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责任政府理论在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提出。早在1996年12月中国法学会在杭州市召开的年会上,重点讨论了依法行政的有关问题,姜明安所写的年会综述文章《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就谈到“许多代表提出,民主和法治体制下的政府应是责任政府,政府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政策失当行为应承担政治责任。” 加入WTO以后,责任政府理论更是开始盛行。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在《加入WTO与建设法治政府》一文中就明确提出,加入WTO以后,“要建立责任政府”。文章指出,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违法不究”必然导致“有法不依”。责任包括公民的责任和政府的责任这两大责任体系。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的运行就没有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在我国当前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我们必须全面从计划经济下的虚化政府责任,向市场经济下的强化政府责任的深刻转变。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责任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做到政府责任法定化。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因此可以说,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经历了一个由自发到比较自觉的过程,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体制的逐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涵义和特点
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的逐步深化和发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探讨工作也逐步展开。首先人们探讨的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制度。对此,一段时间以来论述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认为是一种执法制度,有的认为是一种工作制度,有的认为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有的认为是一种监督制度,有的认为是一种法律制度,有的认为是一种综合制度。其实上述的这些表述,“执法制度”、“工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都是在“工作”的意义上说的,几乎没有区别;“工作”内容广泛日之“综合”,“工作制度”上升为法律,即可称之为“法律制度”,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应该区别的是“工作制度”还是“监督制度”,因为这关系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价值取向和工作重点的摆布。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责任制都被认为是一项监督制度,或者认为兼有行政执法规范功能和行政执法监督功能的综合制度。形成这种观点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也属于政府推动型,由政府组织建立制度,由政府组织进行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都是监督的形式。因此一些同志就据此认为是监督制度。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最初具体设计者是县级政府的法制部门。由于政府法制部门没有行政执法任务而有行政执法监督任务,其监督任务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去配合落实,因而将行政执法监督任务作为主要内容设计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责任规范内,如规范性文件把关、备案审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同时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也是以政府法制部门为主在进行考核和检查落实。因此形成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监督制度的这一观点。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监督制度设计或认定,有三个方面值得商榷:一是工作责任制度要规范的内容是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形式等,而监督制度要规范的内容是监督主体、被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监督的程序和形式等。仅从主体说,责任主体应该包括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而监督主体应该说只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具有合法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如果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监督制度的话,那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就不应当是监督主体而应当是被监督对象,因此而被排除在责任制约束的范围之内,这与事实上我们将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纳入责任制约束的范围不相符合。二是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认定为或设计为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对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也是不利的。责任制的“责任”是全方位的,尤其是领导机关和领导者,往往负有更重要的责任,而“监督制度”之说,容易使领导机关、领导者认为自己处于监督者地位而忽视自身的行政执法责任;容易使下级或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自己处于被监督地位而被动的履行责任,甚至认为这是上级机关或领导者强加的一个“紧箍咒”。三是如果认为有考核评比和责任追究就是监督制度,而实际生活、工作中,我们有很多制度,如部队和学校的作息制度、日常生活纪律制度以及计划生育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都有检查(考核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可能我们没有任何人认为是监督制度。因此,认为有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就是监督制度的说法难以立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应该设计或认定为一项工作制度。对此,我也有三点理由:1、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行政执法”这项工作的“工作责任制”,不是别的什么工作,如人大工作、司法工作责任制等;2、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行政工作责任体系(虽然需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应是从属于这种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的责任体系;3、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设计或认定为工作制度,有利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保证“责任(法定职责和义务)”的履行,而责任的履行,这主要应依靠内因起作用,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政治责任心、职业责任感、对责任制度与纪律的公正、合理性的认同和自我约束(自省、自警、自律)等。大量的事实证明,绝大多数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依靠这种自身觉悟、自我认同和自我约束都能保证责任的履行。我们把目光聚焦在这“绝大多数”身上,无疑有利于责任制的落实。当然,责任制的落实也需要外部的条件,也需要实行责任追究,需要加强监督。但外因究竟也只是变化的条件,实行责任(过错或违法)追究的究竟也只是极少数。
总之,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设计或认定为工作制度,符合我们的现实和现行体制,有利于把工作重点放在规范行政执法上、有利于调动责任主体的积极性。那么到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定义是什么,我认为,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准确的定义。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一个表述,即“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有同志认为,这是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这一概念的定义。但我以为,《若干意见》的表述是“因文生义”,正像“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 一样,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定义。但这个表述,是一个非常智慧的表述,它避免了各种争议,符合文章上下文的要求,突出反映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作用。在当前,我们应正确认识《若干意见》的这一精神,并加以贯彻落实。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是一个理论问题,弄清楚对规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但在当前,还没有统一认识以前,更重要的是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基本作法、基本要求和基本目的。一是基本作法。这应包括:1、梳理、明确执法依据,界定执法主体;2、界定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机构及人员的职权;3、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包括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4、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5、建立健全奖惩机制;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运行机制,包括组织领导机制、宣传教育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要求。这可以概括为“六化”,即执法依据明朗化、职权行使规范化、执法责任明晰化、考核评议科学化、奖罚兑现严格化、监督检查经常化。三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问题,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其直接目的,就是达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合法、又适当。
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1、责任具有法定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都是法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你这个行政机关某种职责权限,你就有某种职责权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你就没有。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你有这方面的职责权限,就有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2、内容具有综合性。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都纳入了责任制的范畴;二是涵盖了行政执法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三是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的综合分解落实,执法责任与违法责任、实体责任与程序责任、执法责任与监督责任、机关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综合统一规范,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自律与他律的综合运用等,都说明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制度。这点与其他的责任制不一样,如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扶贫工作的责任制等,具有单一性。
3、形式具有系统性。它是以政府首长责任为核心构筑的责任体系,或者说,是以政府首长责任为核心的责任链。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首长向政府首长负责,部门的下属单位、机构和人员又向部门首长负责。在实际过程中,还有一个向首长负责的具体工作系统,这就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这点与其他责任制也不一样,其他责任制只强调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其他人员的责任一般没有明确。
4、工作具有规范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一般都制定了一整套的责任制度方案,以及评议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同时,还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有关法律制度,建立一系列配套的规范的工作制度。因此相对其他责任制更规范,更完整。
三、关于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几项基础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在2006年4月30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根据这一要求,省政府于2005年10月10日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全面推进。这项工作政治性、法律性很强,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来完成。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国发[2005]46号)以及有关会议精神,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包括疏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三个环节。做好这三个环节的工作,即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前提条件。做好这三个环节的工作,从理论上或认识上必须解决好下面三个相关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区分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行政职权,即被法律所规范、调整的行政权称之为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国家通过宪法和有关的法律将行政职权赋予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由此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职权可以以行政主体的依法设立而产生,也可以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同的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各有所别,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委托权和行政仲裁权等。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主要有:1、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在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中,还有一点就是要明确公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人员是接受国家委托(由行政主体具体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公务人员能够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务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行政职务关系。所谓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人员基于他的行政职务而与行政主体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和行政优益权及于公务员;2、公务员实施行政活动,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实质上必须按行政机关的意思进行,其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3、公务员在实施行政活动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否则,行政机关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法定范围内的行政追偿权;4、公务员必须忠实地服务于国家,同时享受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优先权和受益权,公务员的职务和物质受法律的特殊保障。总起来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职权总体上只能行政主体享有;而行政职责则不同,行政主体有行政主体的职责、公务人员有公务人员的职责;有实体职责,还有程序职责。比如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所有行政复议机关都享有行政复议权,但行政复议职责则不一样:所有行政复议机关都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责,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却还有转送复议申请的职责。此外,行政复议机关还有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复议权的义务,还有落实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和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的职责以及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的义务。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还对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如作出受理的决定、调查取证、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办理有关应诉事项等。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人员违法履行复议职责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正确区分作为法定职责(义务)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和作为违法责任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责任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应完成的份内事务;另一种是指对不能完成份内事务及完成过程中产生的过错或错误的追究和制裁。就法律责任来说,有三个涵义:1、同“职责”,如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责任等;2、同“法律义务”,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责任等;3、同“违法责任”,是专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行政执法责任制,从理论上说,应当确定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基于行政权的取得引起的“职责”或“义务”;一种是不履行或不合法、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引起的责任,或叫违法责任、过错责任。因此,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主要应是落实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因为建立责任制的直接目的和要求是要使责任主体全面、合法、合理的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无责任便无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便失去存在的前提。其次,才是落实违法责任。因为,不落实违法责任,要求责任主体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就缺乏保障。但如果不首先强调落实职责和义务,而是强调落实违法责任,那就不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而是成为单纯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因此,我的理解,《若干意见》中前面的“确定执法责任”,应当土要的是确定执法职责和义务,其次才是明确不履行或不合法、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后面的“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才是落实违法责任或过错责任追究。
三是切实制订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在2005年10月10日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法制办主任贺安杰同志强调,“在完成上述三项工作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情况、执法职权分解情况及确定执法责任的情况汇编成册,形成完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工作规范,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的形式或载体,没有这种形式或载体,就不成其为制度。但这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都没有对制订方案提出具体要求。总结过去的经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15号文件的规定,我认为,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和主要执法内容(职权、职责);(2)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和执法责任;(3)执法人员的职权、责任规范和队伍建设措施;(4)本机关行政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的一般规定;(5)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一般规定;(6)考核奖惩办法的一般规定;(7)组织领导与实施措施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可以说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基本规范,也就是“基本法”,应该下大力气制订好,并及时制订各项配套制度。
(二)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制订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过去有的地方将其与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起,合称为“两制”,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配套制度。因为,评议考核必须在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大多数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政府或部门,都确定了一套完整的考核指标体系,但各地、各部门在设计考核指标体系上有很大区别。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将我省行政执法单位的责任制内容和考核内容规范为下述7大项:1、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2、法制宣传教育;3、行政执法队伍建设;4、抽象行政行为(关于行政执法的有关带普遍约束力的文件);5、具体行政行为;6、政府法制监督;7、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等。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部门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考核范围、考核方式、考核后的奖惩等。这是过去开展评议考核工作的一些基本情况。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国务院办公厅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实施意见》都对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主体、内容和方法作了规定。总体上讲是规定得比较清楚的。但对评议考核的内容,需要我们结合实际,正确理解和把握。《若干意见》关于考核的内容,实际上强调的就是依法行政的情况,也就是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要考核这几个合法,必须结合具体行政行为考核,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考核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个部门去考核内设机构可以作到;作为政府,显然没有这样多的人力和精力。因此,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根据不同的考核层次,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应该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政府考核行政执法部门;二是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考核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双重管理部门以及设有二级执法单位的部门);三是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考核内设机构;四是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考核行政执法人员。《若干意见》要求“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我认为首先就要根据这四种情况,围绕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和适当这一核心内容,具体确定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三)认真制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责任追究。
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刚性,陆续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也有的叫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大体可以界定为:有权机关对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这里讲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责任。因为有权就有责,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就要承担责任,确定了责任才能予以处理或制裁。行政责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行政责任与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紧密相连;2、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公务人员基于行政公务关系所实施的公务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概由行政主体承担,然后再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内部程序决定对公务人员是否追究法律责任及追究多大责任;4、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既不同于政治或道义的责任,也不同于其它诸如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项:1、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2、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3、引起行政责任的行政违法或不当必须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4、行政责任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即行政责任的方式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行政责任的内容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5承担行政责任,还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是行政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也是确认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该不该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1、撤销违法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2、履行职责;3、返还权益;4、恢复原状;5、赔偿损失;6、纠正行政不当;7、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公务人员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行政追偿、经济处罚、吊销资格证等。
四、关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几项经常性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起来不是难事,难在坚持下去,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因此,应抓好经常性工作。概括地说,主要应抓好“五个落实”。
(一)思想落实。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到坚持依法行政、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要把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来。
(二)组织落实。要有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班子,并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工作日程,对责任制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要建立强有力的参谋、办事机构,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队伍,并形成网络。
(三)工作落实。这主要指责任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要落实。法制宣传教育、整顿和培训队伍、行政执法实体与程序行为的规范与监督、行政执法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救济行为的规范与实施等等,各项工作都要落到实处。
(四)监督检查落实。要坚持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组织不同形式的重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把各种监督力量、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强化监督力度。
(五)考核、奖惩工作落实。要严格考评,奖优罚劣。评议考核结果要与经济利益、荣辱升迁挂钩,要奖得开心,罚得痛心,达到增强紧迫感、危急感,增强自律意识、责任意识,改进工作、提高能力和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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