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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政府法制第十一期(总第四十五期)
作者:湘西州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  来源:湘西州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  点击:138  加入时间:2008-09-16 09:08:41

 

 

第十一期

   (总第四十五期)

湘西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                                20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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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古丈县先后制定了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了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在规范经济社会管理和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古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原文刊发,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自二00一年七月九日以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先后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推动了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强了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合力,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为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以上三个法律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全局观念,形成打击合力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密切合作、共享信息资源的机制。

()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

人民检察院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凡没有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工作制度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尽快建立工作制度,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

三、强化案件移送工作,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和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反馈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检察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

四、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确保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督办力度。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应依法对行政执法单位加强执法监督,发现有“以罚代刑”的案件或现象,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人民检察院接到通报后应组织核查,并把核查落实情况如实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反馈。

六、及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惩治职务犯罪

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七、积极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共同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分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相应对策。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八、密切联系,共同把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应积极主动地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并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支持的事项给予支持和配合。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古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古丈县公安局 2008.6.10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古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是为了加强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协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高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政府法制监督水平。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移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政府法制监督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二)协商解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移送刑事案件中需要协调一致的具体问题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三)双方认为应当沟通和协调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会议次数,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轮流召开。

召集方应在会议召开的三周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对方;

对方要求增加新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的两周前告知召集方,并就该议题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题进行协商。

召集方负责确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并承办会务工作。

会议议题由非召集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由议题提出方作为会议召集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县人民检察院分管负责人,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负责人;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召集方负责邀请。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持工作,由双方出席会议的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召集方负责草拟纪要,经双方领导审签后,以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名义编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经常性联系工作,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和县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股负责。

第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古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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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州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

主任,州长、副州长,州政协主席、分管副主席,州政

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

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州政府办公室,州

政协民族宗教法制群团委,州法院,州检察院。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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