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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保护猛洞河风景名胜区
作者:陈昊  来源:团结报  点击:891  加入时间:2007-04-06 02:26:17
人大立法保护猛洞河风景名胜区
   3月31日,州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了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为猛洞河这一我州著名风景名胜区提供了有力法律保护。该条例将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州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由老司城、司河、猴儿跳、王村四大景区组成。该风景名胜区人文景观古老神秘,民族特色浓郁,自然景观丰富多姿,资源类型齐、个性强、品位高,具有较高的文化、科研和观赏价值。猛洞河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生产、生活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单靠现有的管理手段难以解决,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资源,制定一部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符合景区实际、操作性强的单行条例,很有必要。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保护、建设、利用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条例明确规定了保护的范围为老司城、司河、猴儿跳、王村四大景区。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保护对象包括林地,植被,水源地,古树名木,云豹等珍稀野生动物,瀑布,溪州铜柱、老司城宫殴遗址等大批文物保护单位。条例第十八条还规定: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猛洞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兴建土家族历史博物馆和溪州铜柱公园。对当地的土家族历史文化和国宝溪州铜柱进行重点保护。

    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等14种行为。并且规定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等影响风景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必须通过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符合规划,体现民族特色,其建(构)筑物布局、体量、造型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防治污染,并保护周围景观和自然环境。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如何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发展当地旅游业,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例如条例第二十八条就明确规定,猛洞河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猛洞河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向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对于违反条例诸多规定的,条例也明确了法律贵任。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最高罚款额高达100万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还注意到.条例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古丈县行政区域内的栖凤湖景区、红石林景区、坐龙峡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由古丈县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有关专家表示,该条例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具有民族特色,符合本地实际。它获得通过并最终颁布施行,将会极大地促进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同时,古丈县境内的一些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将参照这个条例执行,对这些景区的健康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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