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贺安杰
(2007年8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会议是省政府领导同意召开的。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总结交流全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分析当前城管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任务。刚才,郴州、湘潭、隆回、浏阳四个市、县执法局长的发言讲得很好,不仅介绍了他们从事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省各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状况。四个单位的发言各有侧重,很实在、很有特色。比如,郴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坚持把城管执法“全心服务于社会,热心服务于市民,诚心服务于部门”理念与实践贯穿于执法全过程。湘潭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把“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理念作为执法指导思想,坚持从队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抓起,并且一以贯之。隆回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把创新管理机制作为工作重点和突破口,较好构建了长效的教育、保障、协调、监管、激励等机制,各项工作彰显生机。浏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紧紧围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个重点,强化队伍建设、创新执法理念,建立亲民型城管,取得良好效果。他们的经验,很值得大家学习、借鉴、推广。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充分肯定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成绩
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起步于2000年。200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批准长沙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点。2002年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发布后,省委、省政府对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十分重视,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此作了专门研究。省政府于2003年4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召开了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对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3年10月,省委、省政府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省的四件大事之一作出部署。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开展五年来,经过省政府批准,我省已经有邵阳、湘潭、郴州等1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和武冈、韶山、浏阳、祁阳、汉寿、凤凰等30个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共计41个单位推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上国务院法制办批准试点的长沙和常德市,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已达到43个。五年来,我省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了城管执法,改善了城市面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长期以来,城市领域的脏、乱、差问题都是困扰城市管理的一个难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后,各城管执法部门充当了城市管理的生力军,在城市管理中出了大力。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管理措施,在治理城市脏、乱、差,维护市容市貌,整顿公共客运交通秩序,拆除违章建筑,清理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改善城市面貌,优化环境秩序,提高城市品味,改善市民生活质量,立下了汗马功劳;为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推进“三化”进程,促进富民强省,作出了重要贡献。长沙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通过严密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拆除违章建筑,开展户外广告及城市“牛皮癣”清理、整顿人行道上机动车违章停放、大气扬尘污染等一系列的整治行动,为实现全市“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了重要贡献。郴州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第一年,即2005年就共办理城管行政执法案件3712件,比2004年增加一倍多;2006年办理城管行政执法案件4716件,依法拆除各类违法建筑6400平方米,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率、合格率达100%。永州市城管执法局组建3年来,着力突出规划执法和市容执法两大重点,努力破解长期困扰中心城市管理的“六乱”(即垃圾乱倒、污水乱泼、广告乱贴、摊担乱摆、车子乱停、房子乱建)难题,大力开展市容市貌整治。三年来,共开展专项整治活动3200余次,发出《纠正违章通知书》35820份,查处违章行为16100次,查处违章摊担21500起,清洗各类“牛皮癣”广告21万多平方米,规范马路市场8个,使城市的市容市貌得到了较大的改观。湘潭、怀化、邵东、浏阳、隆回、韶山、桃源等市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把建设文明、秀美、开放城市作为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重点整治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丢乱扔、广告无序设置、违规拖运基建渣土、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违章行为,在有效遏止和清除影响城市容貌和市民生活环境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积累了经验。一是从体制上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各有关市县针对过去职能交叉、体制不顺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大胆改革传统的执法体制,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市政、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进行了相对的“归并’’,有的还从本地实际出发,经省政府批准,集中了国务院l 7号文件规定以外的一些处罚权。我省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五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改革,一方面初步改变了城市领域由多头执法造成的“一个和尚挑水喝,二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执法扯皮格局;另一方面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十几个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的重复处罚、执法扰民问题。二是探索建立了城市管理领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度分离又相互协调的科学管理机制。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适应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城市管理领域的特点,对有关行政管理权力进行了重新调整和配置,初步实现了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的适当分离,为改革行政管理模式作了有益的探索。三是在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方面取得了成效。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在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调整、归并了相关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重新配置了部门的职能,精简了行政机构。长沙市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后,十余支涉及城市管理的执法支队精简为一支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由原来的2200人精简到992人;衡阳市大刀阔斧地撤销30余支执法队伍,城管执法人员由以往950人精简到320人。长沙县在成立城管执法局的同时,在全省率先把政府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维护等相关城市公用事业的直接管理职能剥离出来,成立相应的公司,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积累了经验。
(三)创新执法机制,改进执法方式,明显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各行政执法局注重创新执法机制,改进执法方式,不仅提高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水平,也为整个行政执法工作创造了经验。一是改革了过去重事轻人的传统执法方式,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有力地推进了人性化执法。针对城市管理的实际,各城市执法局在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下,努力在情、理、法中寻找平衡点,大力推行“亲和式’’执法、“服务式”执法,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执法相结合、疏导与堵漏相结合,既保证城市管理政策法规的落实,又尽量地顾及了群众的利益和困难。如郴州、浏阳等市坚持疏堵结合,实施人性化管理,对擦鞋人员实行定点经营、统一服装、持证上岗;对小商小贩和一些农产品销售者,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背街小巷合理设置摊点、摊位,划定区域,让他们经营,为困难群众和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机会,解决了生活困难。长沙、湘潭、郴州等市城管执法局开展了“1+1’’温情互助活动以及设置“便民岗’’和“便民箱”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市民排困解难。长沙市向全社会公开七项承诺,并号召全体执法人员把履行承诺与争创文明行业统一起来,深入开展了创建文明示范岗位、文明示范窗口、文明示范中队、文明示范段落、文明示范社区的活动。湘潭市开展执法人员与市民进行广场对话,较好沟通了城管行政执法与市民关系,争取了市民理解与支持。二是改革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实现了执法活动的经常化,初步形成了长效执法管理机制。各城管执法局普遍实行了路段责任、守点巡逻和2 4小时值班等制度,保证了随时、随事、随地在需要时都有人执法,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的状况。郴州、永州、湘潭、邵东、隆回等地还推行了“前置式’’执法,坚持超前宣传,提前预防,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违法事项处理在萌芽状态。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各地普遍加强了执法制度建设,对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方式进行了有效规范,健全、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形成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以行政执法的制度化促进了行政执法的经常化。三是建立健全了部门联动、市区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制。城管执法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协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各地都制定了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衔接的规定,形成了部门联动的机制。长沙市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建立城管执法的公安保障机制,这一经验在全国推广。永州市探索建立了“四位一体”的协调配合机制,在充分发挥城管执法局主体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办事处、门店业主的作用。各地还普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在解决体制磨擦、形成执法合力上发挥很好的作用。在市区合理分工、协调配合方面,各地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思路,探索市、区之间城管执法的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实现了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加强了基层的执法力量。有的还实行了执法进社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基础作用,把城市管理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近年来,各城管执法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全面梳理城管行政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建立健全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内外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水平。郴州、永州、隆回、邵东等市、县对中心城区主要街道逐条制定了考核标准,明确责任人,每周五由督查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经济指标挂钩。长沙市颁发了《城管综合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实行执法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支队、大队、中队的责任,市支队与七个大队、各大队与各中队均签订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书》,较好地解决了执法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此外,长沙、浏阳等地还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来改进执法方式,创新城管执法模式,提高城管行政执法的处置能力和综合效果。
过去,由于处罚权分散,(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执法队伍也分散,队伍素质难以提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各城管行政执法局把建设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关键来抓,严格管理,严格教育,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朔造了城管执法队伍反应迅速、作风优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各地在队伍建设中,主要抓了三个环节:一是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把好进人关。成立执法局后,绝大多数地方做到了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由于进口关把得严,执法队员的素质普遍较高,如,长沙、怀化、隆回、武冈等市、县执法队员平均文化水平都在大专以上,很多都具有全日制重点大学的学历和学位。二是狠抓了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法律知识水平、政治理论水平和队伍的综合素质。执法局成立后,普遍对执法队员进行了严格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允许上岗执法。上岗以后又每年进行了定期培训和重点培训,使执法队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知识得到不断充实。有的还对录用人员分批进行了封闭式的军事化训练。三是加强队伍作风建设,不断强化了规范化管理。各城管行政执法局通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表彰先进,处分落后等多种途径,改进了执法队员的工作作风,规范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长沙市坚持做到队列训练经常化、训练标准军队化、着装举止正规化,规定值班队员集中住宿, 2 4小时在位。郴州市、浏阳市在执法队伍中大力倡导亲民作风,近年来,这两个执法局在内部设立了执法委屈奖,提倡并要求执法人员在相对人面前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赢得了市民群众的尊重、理解和支持。许多市县的执法局还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市民代表为特邀监督员,设立了执法形象投诉热线,对城管执法队伍的建设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总结我省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五年来的实践,各地在积极探索,稳妥推进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一是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得力,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凡是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的地方,这项工作开展就顺利,成效就明显;二是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大力支持,是推进改革的保障。无论是拟定方案,还是组织实施,政府法制、编制、人事、财政、公安、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大力支持,至关重要。部门之间配合支持得好的,这项工作进行得就顺利。三是狠抓执法队伍建设,严把入口关,加强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成效的前提条件。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凡对人员入口把关严,队伍建设抓得好的地方,执法质量和水平都进步较快,提高快,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扬。四是注重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是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后,各地普遍加强了配套制度建设,理顺城管执法局与有关部门的职权分工,明确了执法局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使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做到了规范化、制度化。
在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的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够重视,认为这项工作可有可无,没有把它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有的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这项工作要求的精神吃得不透;也有的还存在一些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二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抓得不紧,措施不力,进展迟缓;少数地方县(市)一级的工作还没正式启动;有的地方方案批准后,抓实施的力度不够,没有及时实施方案。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五是有的财政经费保障还不到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还没能完全做到吃“皇粮’’。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二、提高认识,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处在一个重要的时期。在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体制转轨中的各种矛盾和摩擦也不断暴露出来。存在一些矛盾和困难,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看。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快速增长和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城市都处在一个高速发展期。城市的迅速膨胀,在给城市带来繁荣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如流动人口激增,交通拥堵,环境恶化,以及大量存在违章建筑、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牛皮癣”广告的蔓延等问题;同时,城市又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点,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中的各种矛盾,都在城市集中地表现出来,如贫富分化、分配不公、就业难、治安问题突出、犯罪率高、弱势群体涌现等,城管面临的难题,实质上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二是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特点看。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惩戒性的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就很容易与相对人产生矛盾和冲突。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部门之间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涉及对现行权力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是对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既然是改革,就难免会有阻力。而且,集中了执法权,某种意义上也就集中了矛盾。三是从城管执法的对象看。城管执法处罚违法行为,是为了维护多数人的利益,但却会与违法的少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而城管执法的对象中相当部分是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小摊小贩等基层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如果执法理念、执法方式不当,往往就很容易产生矛盾甚至冲突。四是从改革的工作上看。改革在某些方面也还存在不配套、不到位、不落实的问题。行政体制改革不配套,对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如执法权限划分、部门协调配合等,未能有效解决;财政保障不到位,人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到位,城管执法人员的编制、人员性质、队伍着装不落实,也给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带来许多难题。五是从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上看。有的对执法队伍的管理不严,执法理念有偏差,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不牢,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等等。因此,对当前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存在的一些困难、矛盾和问题,我们一定要有一个理性、客观的思考,作出正确的判断。对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我认为当前我们在思想上必须坚定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其方向是正确的。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实践证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选择了突破口,为解决城市管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构膨胀问题,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探索了一条有效的路子,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第二,中央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高度重视,对推进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十分明确。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国务院经过7年试点,于2002年8月下发17号文件,作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2005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006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违法等现象。在前不久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上,国务委员华建敏指出,要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扩大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和事项,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讲话精神,坚定地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推动这项工作的不断发展。
第三,当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是改革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只有通过深化和完善改革来加以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深层次的改革,有阻力,不完善,这都是正常的。事实上,大家反映的一些困难和问题,都与改革的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实有关。比如,执法权限的划分和执法职权的配置如何更加科学合理,执法手段如何更加完善,执法机制和方式如何创新等,都应当通过深化、完善改革来解决。有些问题,比如财政保障问题,人员录用问题,编制和身份问题,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问题,职权不到位问题,配套制度问题等,有的是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审批的方案落实到位,有的是在实施中不兑现或者走了样,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深化和完善改革的力度,加大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抓好落实的力度,加大按省政府的审批方案实施到位的力度,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问题,坚定不移地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向前进。
三、明确要求,强化措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把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推进,深化完善,规范运作,通过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不断深化发展,促进行政执法体制和政府管理的创新。
(一)要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按照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规范操作’’和“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一步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设区的市今年要全面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娄底市要抓紧完善工作方案,尽快争取省政府批复。要加大在县(市)一级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力度,逐步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广到所有的县(市)。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争取早日按程序报批。请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和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县(市)推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力促条件成熟的县(市)尽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要积极探索逐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领域和事项。风景名胜区、矿区、湖区、农场等其他行政管理区域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的,也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农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也要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从这几年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践看,各地在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中,有几个问题要结合实际注意把握好。一是处罚权的集中范围问题。除国务院17号文件规定的七个方面的处罚权外,其他还需要集中的,经过省政府批准,可以增加集中的事项,但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科学、适度、可行,特别是在开始时,要先易后难,防止片面贪大求全。二是管理权和处罚权的分离问题。我理解,分离是相对分离,适当分离,不是绝对分离。如果有些管理权,如户外广告、占(破)道、渣土、市容环卫等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一些管理职能,交由城管执法局统一行使更便于管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话,也可交由城管执法局来行使,“两权”可在执法局内部实行相对分离。三是市区两级执法职责如何科学合理划分问题。目前我省多数城市为一级执法主体,由于我省城市的规模都不大,我们认为这是可行的。但无论两级主体还是一级主体,都要科学地划分市、区两级的执法职责,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强化一线执法,实现执法重心的下移。市一级应当主要侧重制度建设、队伍管理培训、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等,具体的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
(二)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运作
已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施,巩固工作成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关执法主体随即发生变更,相关执法职权随即发生转移。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及时并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精心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延、变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已批准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尚未挂牌运行的,要尽快挂牌运行。据反映,现在仍有不少地方,已经批准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这不仅有损法制统一的原则,也同时带来相关执法依据不充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造成被动局面等法律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已经批准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务必要集中到位,不得再由原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要保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稳定性,不得擅自、随意增加或者减少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已经批准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需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和实施当中的具体问题,可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批准。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作出明确、具体、详细的划分和界定,防止出现因职权不清而扯皮、推诿。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必须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为事业单位或者部门内设、下属机构来设置。公安机关已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派驻警务机构的,要保障人员足额到岗到位,切实履行职责。要进一步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尚未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执法人员的,要抓紧开展此项工作,绝不能实行“翻牌’’方法,即只换一个牌子后,原城管单位和人员就变成了城管执法局和行使集中处罚权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2]56号文件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城管执法局人员的编制性质和人员身份问题。要强化执法机关所需经费的财政保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经费应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城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不断完善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有序运转。一是要完善领导机制。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法制、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公安、建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定期研究、处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问题。二是要建立协调机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和沟通执法工作情况,协调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加强执法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三是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开展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关注程度高的专项整治活动或者重要执法活动时,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与其他相关执法机构,实施联合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四是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有效、依法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推诿、扯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违法线索或者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将线索和案件材料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五是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与有关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渠道,采取联合发文、签定合作协议、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建立联络渠道和执法信息互通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六是要建立执法争议处理机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构发生执法职责争议时,应当首先互相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依法确认。
(四)创新行政执法观念和行政执法方式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要根据城市管理领域和其他行政管理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创新行政执法观念,不断提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水平和工作实效。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做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执法与疏导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教育比处罚先行、执法与疏导结合,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同时要注意把和谐社会的理念贯穿于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态度上与民为善,目的上促进和谐,做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要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建立健全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记录制度,切实改变“运动式”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要妥善化解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冲突。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预防和控制。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严格依法办事,形成完善的工作措施,有效化解相关矛盾,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切实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必须定期对其执法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示。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制度,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尽量进行细化、量化,明确执法的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行政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依据、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要再次告知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度,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逐步减少填发式文书,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应当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富于说理性。要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梳理和公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执法依据的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将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明确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切实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要逐步推行立案、调查、审核、决定适度分离的制度,彼此形成监督制约关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工作范围广泛、工作任务繁重、工作矛盾集中、工作责任重大,迫切需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各市州和县(市、区)都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服务好”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建设。要严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入口”关,严格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选拔、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对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现有人员,要调离行政执法队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办事能力、实施管理能力、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要采取集中授课、现场模拟、案例分析、异地考察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提高和改进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行政执法技能。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最近,省政府法制办制定了《湖南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希望各城管执法局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本机关执法人员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切实防止任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和简单执法的行为。要切实关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按规定保障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待遇、工资和津补贴待遇,调动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进一步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开拓创新的历史重任。各市县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17号文件和省政府提出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真正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协助本级政府抓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认真担负起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日常工作的职责;要加强城管行政执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要指导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要牵头协调处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对城管执法的层级监督。各级政府法制办和城管执法局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同时要加强与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建设、公安和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上下联动,左右合作,减少摩擦,增强合力,共同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做好。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交流情况,探索规律,特别要认真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共同性问题,要通过总结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深化、创新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宣传,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城管行政执法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和整合宣传教育资源,打造各种宣传平台,主动密切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城管执法法律法规,展示城管执法队员的良好形象,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城管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意义深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以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精神状态,齐心协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把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层次和水平,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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